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 年版,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1
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和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于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1 城市用地分类 2
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GBJ137-90)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 建设用地适建与管理 2
1 编制城市规划时,应遵循建设用地的适建原则,划分各类建设用地,确定其使用性质
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确定
适建性的具体要求参照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有关用地适建的规定执行
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建筑功能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
4 制定和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以及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