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推荐]【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XX年第52号【发布日期】20XX-03-30【生效日期】20XX-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XX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轻质、高强、隔热、环保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推广、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作好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第1页共7页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质监、环境保护、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发展与扶持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能源资源节约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符合保障建筑质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产品应当经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