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贵政办〔2009〕50 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贵池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统一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池政办[2009]31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公历年度计算,每次住院都设立起付标准。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为 400 元,二级医院为300 元,一级医院为 200 元。一个公历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 60%,即三级医院为 240 元,二级医院为 180 元,一级医院为 120 元。一个公历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 40%,即三级医院为 160 元,二级医院为 120 元,一级医院为 80 元。二、调整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由统筹基金或医疗救助金和职工个人按比例支付。职工个人支付比例见附件 1。三、调整住院床位费标准本地住院日床位费结算标准为 17 元,省内转院日床位费结算标准为 20 元,转往省外住院的日床位费结算标准为 30元,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的据实报销。四、调整转外住院费用自付比例参保人员患病需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先按 5%的比例自付,其余费用按本地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结算。恶性肿瘤、肾移植患者转市外医院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需自付,直接按本地三级医院标准结算。五、调整恶性肿瘤部分药品报销范围恶性肿瘤住院的患者,使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抗肿瘤药物(西药)的乙类药品按甲类药品报销。六、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50000 元。七、调整慢性病相关政策1.增加慢性病报销病种。慢性肾炎、子宫内膜异位症、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运动神经元病等六个病种列入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金报销范围。2.调整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一个公历年度内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