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 3 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学习本章的现实意义为了更好地履行保险合同,维护保险双方主体利益的合法权益,在保险实践中形成并逐渐规范了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已成为保险学理论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保险实务运行中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本章结构图1 ⒊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就是讲诚实,守信用,双方如实公布与保险有关的信息,严格履行义务。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某日,刘某为其先生李某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额 5 万元。投保之后一年半,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拿着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 5 万元。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被保人李某在投保前 4 年已查出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期间已有 5 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住院治疗。但投保人在投保时却未告知被保人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 10 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之法院。刘某诉称,在保险代理人甲登门承揽业务时,其已经如实告知了被保人以前患病的情况,但甲说“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写好投保单后,交刘某签字。如果有错,也是甲的错,他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 35 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个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投保单上签字,表明她对上面告知事项的肯定。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由自己亲自填写。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按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003 年的梅艳芳案1990 年,买了一份 2000 万港元的高额保险;2002 年,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 1000万港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 1000 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