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学习心得 关于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学习体会 建筑业“营改增”离我们是越来越近了,如何面对“营改增”给我们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已经紧锣密鼓的摆在我们的面前,现将搜集的有关“营改增”资料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一下。 一、企业税负的变化 在建筑业营改增后,最先涉及的税负的计算方式变化,主要由过去的价内税征收改为价外税进行征收。价内税是指营业收入(发票数)包含税费;价外税是指营业收入(发票数)/(1+税率)*税率。 举例说明。工程毛利率 10%,假设全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营业成本 900 万元,材料费 55%,人工成本 30%(专业分包考虑10%),机械使用费 5%,其他费用 10%。 建筑业过去的税负计算方式。税负=营业收入*税率(3%)/营业收入,营业税=发票收入*税率=1000 万元*3%=30 万元,税负=30 万元/1000 万元=3%。 营改增后税负计算方式:税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额销项税=发票收入/(1+11%)*11%=1000 万元/(1+11%)*11%=99.1 万元人工成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专业分包假设也按 11%进行营改增, 进项税=材料+机械+分包=900*(55%+5%)/(1+17%)*17%+900*10%/(1+11%)*11%=78.46 万元+8.92 万元=87.38 万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99.1-87.38=11.72 万元 税负=应缴增值税/不含税收入额=11.72/{1000/(1+11%)}=1.3%通过计算,建筑业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实现了国家对企业减负的经济要求,但实际情况是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难度大,很多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如材料小规模纳税人的3%进项税、机械租赁费 11%,折旧费等等情况不能取得 17%的进项税,造成实际税负加大。 钢结构工程公司因其特殊性有加工制作钢构件并安装等建筑业务,增值税的税率包含不同税率分别为 17%和 11%,如不能第 1 页 共 6 页很好的管理并区分好各自业务,更增大了税负。 二、利润计算方式的变化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利润的计算方式也发生变化。营改增前利润=营业收入-成本-相关税费 营改增后利润=不含税营业收入-成本(认证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税费)-相关税费 举例说明。工程毛利率 10%,假设全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营业成本 900 万元,材料费 55%,人工成本 30%(专业分包考虑10%),机械使用费 5%,其他费用 10%。 (1)营改增前利润=营业收入-成本-相关税费营改增前利润=1000-900-(1000*3%)=70 万元 (2)营改增后,因人工成本不能取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