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Z 60备案号:重庆市地方标准DBDB50/ 252—2007重庆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XX-XX 发布2008-01-01 实施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控制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大气环境,实现《重庆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和《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本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替代火电厂国家 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内容。本标准未涉及范围或未涉及部分沿用国家有关最新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指标的限定值以国家标准为准。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XX 月批准。本标准自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重庆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等。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单机容量在 200MW 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锅炉。重庆市辖区内单机容量在 200MW 以下燃煤发电机组锅炉执行国家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