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为协调海宁市域的城乡发展,合理安排城镇、农村居民点及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统筹各种资源合理的保护、利用和开发,特编制本规划。第 2 条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遵循的指导思想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五个统筹”发展的要求,妥善协调海宁的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合理配置海宁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人口、土地、环境等发展要素,努力提升城市规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管理能力,不断推动海宁和谐社会的构建。规划将坚持统筹兼顾、城乡和谐发展的原则,坚持有限目标、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坚持近远结合、增强协调作用的原则。第 3 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他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范。(5) 已批准相关规划。第 4 条规划基期为 2004 年,近期至 2010 年,远期至 2020 年,远景至2050 年。第 5 条规划层次与任务本次规划层次包括市域总体空间布局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1) 市域空间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海宁市域,主要任务是确定海宁市在新的历史阶段的发展战略、目标及行动计划,为市域内的城镇、乡村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提供依据。规划重点是协调区域关系,合理确定海宁市的发展定位与发展战略;明确市域空间土地利用、城镇和产业布局;统筹安排市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确市域功能区划与空间管制,提出分类指导要求。(2)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范围为海宁市区的行政范围,面积 143 平方公里。规划重点是确定城市性质和城市规模;明确用地功能和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对公共设施、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合理布局。第 6 条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海宁市的全部行政区范围,面积约 744.8 平方公里(含尖山围垦填海范围)。在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第 7 条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制定《海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在《海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文本中以下划线标出。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