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关于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构建关于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作者朱晓东【摘要】提起药品召回制度,现在人们已并不陌生。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现状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药品召回制度尚属空白。因此,本文以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为逻辑起点,在分析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具体方案。【关键词】药品召回制度 必要性 构建【正文】 提起药品召回制度,现在人们已并不陌生。2002 年的 PPA 事件至今还让人记忆犹新;2003 年又发生了龙胆泻肝丸造成尿毒症的事件;2004 年,在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倡导下,该市 20 家药品生产企业联名向社会倡议并公开承诺对问题药品实施召回;2005 年,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自 2006 年起北京将逐步在一些大型药品生产企业中试推行药品召回制度。这些新闻使人们逐步熟悉了药品召回制度。其实,药品召回制度是国际上盛行的、非常成熟的药品市场管理制度。美国、日本、英国等很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备的召回标准,在药品召回的程序、监督和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都非常明确。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建立药品召回制度。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监司颜敏透露,自 2001 年 11 月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通报了 30 多种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现状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对药品的召回也属空白[1]。因此,本文以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为逻辑起点,在分析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具体方案。 一、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召回制度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制度,很多国家都将其写入了法律。在我国,2004 年 3 月 15 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首次制订的全国性的产品召回制度,一时间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我国对药品安全性的不断重视,有关医药产品应实施“召回制”的话题也逐渐浮出了水面。然而,我国至今尚没有在法律上确立药品召回制度。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构建药品召回制度,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构建药品召回制度,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措施。消费者个体在与企业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