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西方矿资产评估之差别中国矿业咨询服务市场是本世纪初兴起的。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但并未完全市场化,部分职能仍由政府控制,如“确认和备案”制度。中国的矿业权评估是应政府的需要而产生的。改革开放之前,几乎所有的矿产勘查的原始投入都是国家出资的,成果无偿地提交工业部门开发利用。自从中国设立了矿业权之后,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所查明的矿产资源实行了有偿出让,在国家将矿权出让给企业时,企业要获得矿权必须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那么按什么标准向国家缴纳价款呢?国家不能自主决定价款的数额,须通过市场来确定,由此而产生评估需求。由中介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然后经政府确认。矿业权评估机构是将矿业权作为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评估的。而西方是由于市场需求而产生的。上世纪 80 年代,随着国际上矿业开发的热潮,矿业融资机构感到对矿业项目的审查需要统一的标准,于是委托矿业协会编制准则,如: ★ 加拿大 的 NI43-101 国家标准( 矿产项目披露准则 ) ★ 澳大利亚 的 VALMIN (矿产、石油资产和证券技术评价与评 估独立专家报告准则),★ 南非 的 SAMVAL (南非矿资产评估准则) ,★以及英国、美国的相应准则。它们是应市场需求和证券交易机构及银行的要求而产生的,用于规范矿资产融资行为的国家标准。这些评估标准基本上都是上世纪末或本世纪初定形的。由于中、西方矿资产评估产生背景不同,评估的委托实体也就各异。中国出让矿资产项目评估的委托实体是政府(国土资源部的资源储量司,或各省、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应的处),对于企业间转让项目政府没有任何规定。西方的委托实体一般为(股票)发行人;他在证券市场上披露矿资产项目信息时需要附带“技术报告”,在加拿大这种报告必须有矿业咨询公司的 QP(具有资质的人)按照 NI43-101 标准编制。西方储量评审与价值评估合二为一西方的评估报告既包括对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认定、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的评审也包含对其价值的评估。委托实体与矿业咨询公司之间通常是靠合同约定的。通常的程序是,矿业咨询公司根据委托人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Proposal), 其上说明了工作内容、时间、收费标准和项目报价、参与项目的人员(QP)及其专业简历、公司的简介和业绩,并附有一般性商业条款。如委托人接受项目建议书,则在其上签字后返回咨询公司,并按项目建议书要求支付预付款,项目开始启动。对报告负责的 Q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