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财税〔2008〕629 号)辽宁省财政厅二八年九月十一日〇〇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 号)的有关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型煤化工设备是指:往复式水煤浆隔膜泵、煤液化加氢反应器、大型空分设备(包括压缩机、空压机、增压机)、大型合成氨设备(包括合成气压缩机、二氧化碳压缩机)、煤化工气化炉,上述大型煤化工设备的具体技术规格和要求见附件。 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前款所述大型煤化工设备的合同订单。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附件 1。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 1 中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 2008 年 9 月 15 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附件 2 中的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 年 9 月 15 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 2009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