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八十五年七月九日八五水工字第 A850501496 號函頒布九十年一月三十日經(○九)水利工字第 A900500048 號函第一次修訂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經水工字第 09105005470 號函第二次修訂九十四年一月十日經水工字第 09405000170 號函第三次修訂九十四年五月六日經水工字第 09405002340 號函第四次修訂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除應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施對象包括本署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之所有工程;本署委辦或補助之所有工程亦適用本注意事項
三、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機關應依據工程契約、圖說、規範及相關規定擬定監造計畫供監工人員遵循及據以執行
監造計畫書編撰及提報送核規定如下:(一)機關依工程性質及本注意事項第五點之規定,先行擬定工程之共通性且屬制式內容文件部分之監造計畫書草本,經各所屬機關依程序核定後置於其機關網站內,作為各工程發包後之編製之參考依據
(二)未達查核金額工程於工程開工後十五日內提出『監造計畫』由各所屬機關自行核定,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開工後三十日內提出『監造計畫』報本署核定
四、監造計畫製作應注意以下規定:(一)『監造計畫』以監造計畫草本作為參考依據,輔以各工程實際內容、施工方式及相關執行背景、因素等條件編製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章節
(二)監造計畫書紙張規格 A4、標楷體、直式橫寫、藍色封面裝訂於左邊,標題:工程名稱+監造計畫
五、監造計畫書架構除參考工程會訂頒之『監造計畫綱要』外,章節內容說明如下:(一)前言:說明辦理工程之緣由、製作之依據、主要內容及相關名詞之定義等
(二)監造範圍1、工程概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