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巡视工作条例体会 3 篇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坚决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下面是学习啦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巡视工作条例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学习巡视工作条例体会范文 1。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完善对权力监督的有效形式,推出了新的党内巡视制度,受到全党、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我国古代的巡视制度从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中央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成为历朝历代皇室对各级官僚实施监督的一项主要制度,积累了诸多历史经验,为我们今天制定巡视条例提供参考依据。 一是独立性。战国时期商鞅认为只有确立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巡视官长期流动,不常驻一地,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中国共产党新的巡视工作条例改进了巡视工作领导体制,明确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加强了巡视工作的独立性。 二是权限性。宋代御史掌握肃正纪钢,纠劾不法,自朝廷至州县,由宰相及于百官不守典法,皆合弹奏的职权。明朝巡按御史出巡,对违法失职的地方官员,五品以上参劾,由朝廷裁决,六品及其以下官员,可就便拿问。中国共产党新的巡视工作条例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将党的以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工作方式,赋予了巡视工作更大权限。 三是问责性。宋代派监司出巡,为防止监司与州县官勾结,或利用出巡之机向老百姓勒索钱财,因而对监司出巡制订了种种约法,如不得在州县住过三日,随从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不得大吃大喝,不得向州县打白条借钱,等等。中国共产党新的巡视条例规定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第 1 页 共 6 页强化了巡视工作的问责性。 四是制度性。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六条察郡之法》(又称《六条问事》),是有内容可查的首部地方性监察法规,其操作性和针对性之强,表现出了高超的立法水平。到明朝时,巡按御史从选派、点差、职责到出巡、更代以及回道考察等一系列环节都做到了制度化、法律化。中国共产党新的巡查条例写入以来中央巡视制度的一系列新举措,包括巡视组长一次一授权、开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