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细则受国务院办公厅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具体负责国徽生产企业重新指定的相关具体工作,制定有关国徽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条件的规定,组织生产企业的申报、评估、考察、评选及提出认定意见。为了做好此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考核办法,特制定本认定细则。本认定细则适用于以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作的用于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以其他材质制作的国徽亦须参照本细则。规定如下: 一、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有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2 年内国徽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三)具有完整、正确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五)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二、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程序(一)申请和受理。1. 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国徽定点生产企业申请书》(附后)一式3 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份;(3)近 2 年内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国徽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本认定细则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认定细则要求, 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材料。企业无近 2 年内申报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的,应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补充检验。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按时上报企业申请材料。(二)初审。由国家质检总局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初审合格企业名单。(三)企业实地核查。1. 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2. 审查组应当按照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考核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四) 综合评审。国家质检总局对申报企业的初审情况和企业实地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组织审查组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认定意见报国务院办公厅,由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