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控制或消除特殊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备检维修过程中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和高处作业。第三条各单位应制定特殊作业审批流程,明确特殊作业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第四条各单位应参照本规定附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作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明确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审批、使用程序,并编制安全作业证填写说明。第五条第六条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保防护用品,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七条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符合规定数量、合格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劳保防护用品。第八条在实施特殊作业前,针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特殊作业方案和有效的应急措施,未制定特殊作业方案和有效的应急措施,不得作业。第九条在进行特殊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明确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主体和受训主体,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第十条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分析时间无效、分析结果不合格,不得作业。第十一条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有分级的特殊作业应升级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第十二条特殊作业点应设置特殊作业告知牌、全警示标志。第十三条特殊作业时,要指派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并明确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力。监护人应熟悉生产工艺、熟悉现场设备设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第十四条严格遵守特殊作业起止时间。第十五条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第十六条特殊作业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第十七条《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第十八条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第十九条特殊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要及时恢复拆移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