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冲突规范: 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3、连结点: 又称连结因素或者结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4、识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 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5、先决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这时便可以把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者“主要问题”,而把首先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6、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7、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8、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因、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9、法律规避: 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 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10、公共秩序: 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11、国民待遇: 又称平等待遇, 是指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12、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者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13、外国法人的认可: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国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国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14、信托: 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