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文史哲》 2005/1 杨际平 ?( 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 ?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在唐宋时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基本结论已为国内外史学界所认同。 20 世纪以来,不少学者曾力求从文化、政治、阶级、阶层、经济、婚姻等不同的专题研究入手, 试图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作出“知微见着”的分析概括,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而社会经济研究,无疑是研究的基础。我们约请部分对这一问题作过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就唐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变迁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推动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的研究。?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① ?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迁者,常陷入一个误区, 认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从中唐以前的授田制,发展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最早陷入这个误区的可能是南宋的叶适与郑樵 。叶适认为 ,北齐、北周时期 ,“田皆在官” ;“自汉至唐 ,犹有授田之制⋯⋯盖至於今 ,授田之制亡矣” 。郑樵也认为北魏太和九年(485) 後至隋唐实行普遍授田制,“天下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叶适的上述论断,今人仍常引用。实际上,汉代只有限田制,而无普遍的授田制。西晋占田课田制所规定的吏民占田额也只是允许占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实授土地 。五胡十六国时期 ,既没有授田制 ,也没有限田制。至北魏太和九年颁《地令》,则开始有後世习称的所谓“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地令”( 田令 ) 虽有“授田”之说,实际上并非普遍授田制。均田制下的所谓授田,按“地令”( 田令 ) 的规定,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授田,一种是将各户原有的土地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 北魏《地令》第3 条即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唐《田令》第 2 条後款亦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 。从“地令” ( 田令 ) 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为主,後者为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是後者为主,前者为辅。关於均田制下的“土地还受”也是如此。“地令” ( 田令 ) 既规定减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时又规定“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 ( 北魏《地令》 第 1 1 条);“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 唐《田令》第27 条) ;“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 唐《田令》第30 条 )。因为北朝隋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