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沪外地农村户籍学生实习出工伤谁担责日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地农村户籍学生实习中受伤引发的赔偿诉讼,并终审改判大幅提升赔偿金额,最终实习公司与学校共计赔偿学生李某20 余万元
据悉,此判决在归责原则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方面都给出了具有指引性的标准
学生实习误操作,致九级伤残李某系四川省某县的农业户籍人员,父母在上海打工,他也在上海某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的是模具专业
2013年 7月,学校将李某安排到一机械公司实习,李某、学校、公司三方签订了实习协议,约定了一年实习期,实习津贴每月1800元至 2000 元
实习中,李某经常被安排加班
2013 年 11 月 1 日(周五)晚他上了晚班,次日(周六)一早又连着上早班,但周六上早班时他的带教师傅未加班,现场只有其他师傅在
中午 11时许,李某在操作数控折边机时,忘了关闭电源的他在自行更换模具时误踩开关,右手第2 至 5 指被夹断
李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手术、住院,出院后多次门诊
期间,机械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近8 万元
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的父母在上海聘请了律师,但依旧无法就赔偿事宜和公司、学校协商一致
李某一家遂将机械公司和学校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类损失合计22 万余元
机械公司辩称,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操作失误,在更换模具时没有切断电源,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原告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希望法院据实计算损失金额,并按过错责任分担损失
学校辩称,小李在实习期间由机械公司管理使用,学校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但接受法院依法裁判
二审法院改判,大幅提升赔偿金额一审法院认为,机械公司未对小李尽到管理、保护之责,应对小李的受伤后果承担80% 的责任
小李自身未尽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20% 责任
学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担责
小李系四川省农业户籍,可以参照上海市农村人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