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约范本─附件本契约于年月日 经甲方携回审阅。(契约审阅期间至少为七日 )主契约书人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或电传:身分证统一编号:坐月子中心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地址:电话或电传:身分证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相关人员:预定进住之人产妇姓名:。□即立契约书人甲方。□与甲方之关系婴儿姓名:与甲方之关系:□随同产妇进住。□单独托婴。紧急联络人姓名:地址:电话或电传: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本契约有关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如后, 以资共同遵守。本契约所称坐月子中心,系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之业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坐月子中心为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之权利义务,依本契约条款之约定;本契约未约定者,依有关法令、习惯或诚信原则定之。甲、乙双方之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定型化契约条款。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契约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之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契约实际生效日以进住坐月子中心当日为准。第三条 乙方之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之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设置之标准。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1.设置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之评估。2.婴儿居住之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之提供。3.产妇居住之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4.产妇照护婴儿之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5.书报杂志之提供。前项所定服务之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第五条 本契约之预约定金为新台币元。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之安全及休息,探亲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时至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之同意;单独托婴之情形, 非经甲乙双方之同意, 不接受探视。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之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之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 甲方非产妇时, 应并得产妇之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之情形, 则由甲方带走。 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社政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协助处理。产妇出院时, 应将婴儿一并办理出院, 如有延长托婴之需要者, 有关托婴之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