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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修订重大变化总结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91 号),在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后, 国务院于 2017 年 11 月 19 日重新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 《条例》,修订前的简称原 《条例》)全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本次修订涉及的相关事项归纳浅析如下
第一部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 颁布及历次修订回顾我国现行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首先是以国务院令第134 号发布并自1994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在 2008 年 11 月作过一次大的修订(国务院令第538 号发布),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后,根据国务院第666 号令于 2016 年 2 月 6日将第十三条关于申办一般纳税人需认定修改为登记
本次根据国务院第691 号令再次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二部分本次修订涉及内容比较简单的有以下这些(一)征税对象(应税行为)的扩大
将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三大应税行为正式增列新《条例》 ,体现了依法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的宗旨
修改后的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并由此带来一个常用专业词组的修改:新《条例》将原《条例》对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统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即,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五类应税行为统称为应税销售行为
以后,都要习惯销售劳务、销售服务这种表述了
此外,新《条例》还对应纳税额、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