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要点乙方向甲方承包工程项目,甲方支付价款,双方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进行约定。合同编号:太阳能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甲方(发包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承包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承包范围:(1)屋面集热系统、机房及设备:太阳能热供回水管出屋面开始第一个阀门处(不含第一个阀门)以上的屋面集热系统、机房及设备的供货和安装;(2)户内热交换水箱系统:户内热水箱第一个截止阀(不含第一个截止阀)以下的户内热交换水箱系统的供和安装,不含楼内立管;(3)办理太阳能验收等手续。1.4 包含施工时,对其它管线的成品保护费用。1.5 包含管道的冲洗、打压试验。1.6 材料和人工价格不随市场变化而调整。1.7 承包方式:图纸范围内工程总价包干。第二条合同工期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2.2 合同工期:本工程计划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共个日历天。在履约过程中,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书面指令为准确定,进而确定竣工日期,乙方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2.3 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工程总价的计算,按天累计。2.4 如遇不可抗力影响,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并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2.5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2.6 除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以外,均不得延长工期和要求增加费用,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质量3.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3.2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3.3 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甲方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3.4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不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双方约定的延长期内(不超过30 天)无偿修补缺陷或者返工、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