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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尺度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那么,何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呢
从各类税务诉讼案件上得知,征纳双方对税收核定权的行使和判定标准问题争议最多
本文结合案件中的相关裁定及主要观点,探讨应如何把握好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认定尺度
主要观点观点一: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情况外,如果税务机关能够证明纳税人应税行为计税依据低于同期同类市场价值70%的,应认定其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认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9〕5 号)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因此,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对可执行的价格区间70%~130%,若售价低于市价 70%,则应视为不合理
观点二:应结合产品销售目的、 质量以及公允价格等因素综合衡量,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即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认定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观点三:税务机关有足够证据证明纳税人的交易行为是虚假的按偷税处理,否则不容置疑其真实性;如能证明真实的交易是关联交易,则按照一定的方法认定计税依据是否明显偏低;如不能证明是关联交易,无论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多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少,是否低于成本价,均不能视为明显偏低不得核定征收
认定理由:法律法规未赋予税务机关核定销售价格的权力,但赋予了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