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修订《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通卡章程》的通告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本社修订了《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通卡章程》,现予以公告
新章程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通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信通卡是由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 信通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凭密码可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网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带“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条 信通卡所有权属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高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辖下各信用社营业网点为发卡机构
依照本章程获得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通卡
第四条 信通卡发卡机构、持卡人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不需要提供担保
第六条 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和两张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七条 申领人申办信通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后,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八条 申领信通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 1000 元,个人卡为 10 元
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
第九条 发卡机构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
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机构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 使 用第十条 持卡人凭信通卡可在信用社、带“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ATM、CRS 等)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等,在“肇庆市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系统”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