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完善是通过什么的调整完成的
调整的过程是什么
1938 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44 年下半年修订《农业调整法》1980 年,美国第 12 次修订《农作物保险法》,决定在前 40 年试验的基础上,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并把保险项目扩展到所有农业占重要地位的县,原则上 FCIC 可以承保在美国生产的任何商品农产品
1994 年通过《1994 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1994 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⑴ 取消了“巨大灾害救助计划”⑵ 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 CAT⑶ 多风险(或一切险)保险保障制度⑷ 区域风险保险计划 CRP⑸ 实施非保险农作物灾害援助计划1996 年出台《1996 年农场法》取消了 CAT 与各项福利政策挂钩的要求创新提出了即可对付农作物产量风险又能对付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收入保险
2000 年,美国总统签署了《农业风险保障法》,依据该法进一步提高了对农作物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
美国的农业保险是如何防范并解决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1946 年,开始试办为期 3 年的小麦保险和棉花保险50 年代开始,投保终止日期进行改进1994 年推出区域风险保险计划3
美国农业保险结构模式图
见课本 66 页4
在从 1938 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后,到现在,美国政府一直适度解决那些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灾害补偿法对农业保险的限制性作用农业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农业保险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的问题农业保险的精算不平衡问题扩大农业保险的险种范围1
加拿大农业保险结构组成
各个角色的职责
联邦政府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农作物保险发展政策,协调各省各种农作物保险保障水平的公平性和一致性;2、承担纯保费的 25%、管理费的 50%和再保险费;3、从事保险保障水平的调查与研究以及保险费率的精算及审核工作;4、协助修订、改进各省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