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能源(核电)产业基地优惠政策汇编(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 2008—2020 年)》,根据《广东省核产业链发展规划》、《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充分发挥深圳特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优势和中广核集团业已形成的核电技术优势,以大亚湾核电基地为基础,促进新能源 (核电)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产业基地,特将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以及龙岗区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本政策汇编
本政策汇编中的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深圳新能源(核电)产业基地 (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内设立或增资建设、且注册和纳税关系在龙岗区的新能源(核电)产业项目,包括核电研发、设计、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企业,核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企业总部,核级关键配套设备研发、制造企业,新能源(核电)科技研发、技术产业化、应用技术孵化企业,新能源(核电)产业高端服务、非动力核技术应用等企业和产业项目
一、土地优惠
符合产业基地定位要求、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满足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09-2010)》所规定标准的进驻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招拍挂,土地出让基价参照深圳市引进重大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 (一)鼓励支持进驻企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税率优惠,对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产业基地设立独立法人实体分支机构的,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三)由于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