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三〔2014〕32 号关于印发《平煤股份三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平煤股份三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落实执行
2015 年 6 月 1 日平顶山天安煤业文件三矿有限责任公司平煤股份三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碰触”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控制风险,防范事故,保障三矿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平煤股份三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煤股份三矿所有基层单位、机关科室(部门)及全体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 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细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
因违犯本细则受到的相应处罚或处分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交矿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条件或状态
它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材料、产品(成品、半成品)、工具、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环境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条件、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包括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