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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市外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定及药学职业资格进行审核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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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食药监发〔2007〕19 号关于开展对市外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定及药学职业资格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促进全市职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给全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良好人才软环境,加强对药学人才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药学人才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关键岗位上的作用,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市人事局对市外药(包括西药、中药,以下同)学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定、有关药学专业职业资格(包括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进行审核登记。现将审定及审核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定工作的依据及基本原则: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 号)、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浙职改字[1992]1 号)、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贯彻意见》(甬人职[1992]31 号)以及宁波市人事局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07]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的职称评聘工作,未经当地人事部门委托到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为此,有必要对来自市外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进行重新审定确认、对药学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登记,以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管理。具体审定、审核登记工作将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二、审定确认与审核登记的基本条件:以原省医药管理局、省人事厅《关于医药行业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晋升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全省统考的通知》(浙医药人字[1995]98 号)、《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浙人专[2006]45 号)等文件精神及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为基本依据,开展具体审定确认及审核登记工作。审定确认与审核登记时主要审查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时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任职基本条件。有关药学专业资格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药(中药)士任职基本条件:1. 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中专毕业,从事药(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1 年;2. 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6年(以上岗证为准),还必须参加相当于中专水平的理论考试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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