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范围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直接修复费用超过一万元以上者均属质量事故。2质量事故的分类2.1重大质量事故:指下述情况之一者,均属重大质量事故。2.1.1 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2.1.2 建(构)筑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2.1.3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2.1.4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的使用功能。2.1.5 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 10 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 15天以上者。2.1.6 返工直接损失一次在 10 万元以上者。2.2一般直接质量事故2.2.1 返工损失一次在 1-10 万元。2.2.2 影响下道工序 5 天到 10 天者。2.3记录事故2.3.1 返工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者。2.3.2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 5 天者。2.3.3 返工损失金额=(返工损失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使用费+规定的管理费)—返工拆下后可重复利用的材料价值。3质量事故的报告3.1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报监理及质监站备案。3.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在当日报告项目监理部及质监站。承包商质检部门应积极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项目监理部、工程技术部及质监站。3.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在五小时内向项目监理部及质监站报告,项目监理部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承包商、设计承包商、质监站和项目监理部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初步分析后,由质检站转报主管质监中心站,事故发生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分析会后五日内,由事故责任单位写出质量事故报告,报质监部门及有关领导,质监站上报主管质监中心站及有关上级部门。3.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责任区承包商应采取临时补强措施,防止事故扩大。3.5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防范措施三不放过。4质量事故处理程序4.1在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时,质监站根据需要可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提供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4.2记录事故由当事承包商记录处理,但处理技术措施应经项目监理部和质量监督站会签。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