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五篇范文]关于印发《XX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工商办字(20XX)30号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信委、工能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商粮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XX〕7号),大力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我们制定了《XX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XX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XX〕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
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
微企办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五条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级第1页共8页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
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