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江苏《量刑指导规则(试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包括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民商事、行政审判专门委员会和执行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设大要案审判委员会,大要案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授权,可以代行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一)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二)结合本院和本地区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三)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第1页共10页(四)听取业务庭的工作汇报;(五)讨论决定指导性案例;(六)进行审判管理宏观决策;(七)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履行下列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一)听取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审判工作形势;(二)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三)总结审判经验;(四)讨论决定指导性案例;(五)进行审判管理宏观决策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一)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三)违法审判责任的认定;(四)其他应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总结各相关专业审判、执行工作经验,讨论决定各相关专业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