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精)大全关于印发《XX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总工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县区中心支行、支行,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XX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XX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XX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省总工会XX省财政厅XX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XX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XX省实施办法》、《XX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省总工会、XX省国家税务局、XX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闽工[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下同)的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XX省总工会批准的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具体名单附后)的所属缴费单位暂不包括在上述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第1页共5页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
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直属企业工会(XX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XX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福建炼油化工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