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XX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皖公通[20XX]54号通知)关于印发《XX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各市、县公安局:《XX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在充分征求意见,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座谈讨论会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XX省公安厅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XX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公安部、省公安厅已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本着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原则,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审批规定(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
除按照规定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口登记,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二)派出所民警对申报审批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借证明材料上报审批
(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应当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审第1页共10页批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对房地产权证等法定证件,能够通过政府政务网查询的,应当进行网上查验
(四)关于漏登、补录户口作如下规定:1、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凡不满1周岁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另一方须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