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XX省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颁布单位】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日期】19900607【实施日期】19900607【章名】全文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是国家为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和指导颁发的重要行政法规,对逐步实现我国幼儿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我省实施两个法规提出如下意见:一、宣传、学习《条例》、《规程》,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条例》和《规程》是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教育的基本依据,要广泛宣传,使法规在实施中能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各级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幼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幼儿园的主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园长、教师、工作人员等,都要根据国家教委的要求,搞好《条例》和《规程》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幼教专职干部要接受《条例》、《规程》的培训
省、地(州、市)幼教专职干部由国家教委负责培训,省教委负责培训县(市、特区、区)幼教干部、视导员,地、州(市)教委(教育局)负责培训示范性(实验性)幼儿园的园长,县教育局(教委)负责培训其它幼儿园园长及幼儿园主管第1页共4页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个体办园的主办人
培训工作要求在一九九0年完成
培训要妥善安排,讲求实效,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幼儿园的任务,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保育、教育的工作目标,有关的规章制度,法律责任等,树立依法治教、依法办事的观念
二、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条件和可能,逐步实施执行《条例》和《规程》,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本着积极、稳步、扎实的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不搞“一刀切”
对办园条件和水平,应在坚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