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暂行办法XX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2008-09-2619:00:25保障网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XX省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川劳鉴委[2004]5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XX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鉴定委员会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和被鉴定人员、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企业、其他,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以下简称“因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以下简称“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辅助器具安装、旧伤复发的确认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因工负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该标准颁布前暂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企业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在国务院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仍执行《XX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第六条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第1页共5页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1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鉴定委员会主任由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