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试行)XX省司法鉴定行业鉴定人助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行业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培育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维护司法鉴定活动正常秩序,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XX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助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鉴定人助理,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受聘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鉴定人助理在鉴定人指导下,在登记备案的本专业范围内,辅助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第四条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对鉴定人助理及其鉴定辅助业务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鉴定人助理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鉴定人助理享有以下权利:(一)在鉴定人指导下,辅助鉴定人办理本专业范围内司法鉴定案件;(二)从事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专业继续教育;(四)具备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资格;(五)对所在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提第1页共4页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所在鉴定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七条鉴定人助理应该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按照鉴定指导人要求做好鉴定辅助工作;(三)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参加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鉴定业务培训;(五)不得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和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