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ic device of crane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6 - 96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改部施行日期: 1996 年 12 月 1 日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6]337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 6 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 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5 - 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 - 96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 一 96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 一 82 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1 总 则1.0.1 为保证起重机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额定电压 0.5kV 以下新安装的各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的电气装置和 3kV 及以下滑接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 起重机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进行施工。1.0.4 起重机电气设备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1.0.5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1.0.6 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1.0.6.1 包装完整,密封件密封应良好。1.0.6.2 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1.6.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1.0.6.4 外观检查应无损坏、变形、锈蚀。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8 与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