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思考一、关联企业的界定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但从法学角度讲,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
事实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现象做出规范
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投公司”(holding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
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
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
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companysystems)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compan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
在欧洲,法国的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de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
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
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
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wdenevnternehmn)-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
其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在日本法律中,虽然关联企业没有出现在基本法律中,但在其财务诸表规则中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该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一方公司实质上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
该财务诸表规则第8条第5款规定,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报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财务报表报送公司是关联公司时,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都叫做“关系公司”
换言之,关系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