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开发区各单位:现将《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年 月 日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建设局《漳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防欠长效机制,结合开发区实际,现提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所有进驻开发区的建筑业企业必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工资保证金额度
⑴ 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凡在开发区范围内承接工程的同时,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承包企业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专业承包企业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预存工资保证金;工程造价不到 1000 万元的,按总承包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 5%,专业承包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3%预存工资保证金
⑵ 已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已由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在 10 天内按照原来保证金预存额度的 150%补足
3、工资保证金专户设立
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须在我县农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的金额预存工资保证金
4、工资保证金使用范围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纠纷,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属于建筑业企业欠薪行为的,并经调解后建筑业企业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从该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
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