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第四节 房屋租赁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