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交纳和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应该怎样交纳和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原称物业维修基金)是商品房住宅的“养老金”,物业的维修、翻新都靠它
(一)“专项维修资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以往“物业维修基金”统一更改后的名称
广州市机关用房管理所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
1、交纳界限及交纳标准 (1)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 1998 年 10 月 1 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 2003 年 8 月 31 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 40 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 50 元/m2 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不足物业总投资 2%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按业主大会决定方案交纳
(2)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 1998 年 9 月 30 日前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 2003 年 9 月 1 日后的,由购房者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 40 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 50 元/m2 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不足购房款 2%部分,由购房者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交纳
2、交纳方式 (1)建设单位交纳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合同鉴证)手续前,按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国土房管局指定代管银行的指定帐户
(2)业主交纳
购房者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办理以下任一项手续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缴付专项维修资金:1、收楼;2、交易鉴证;3、领取房产证
(3)建设单位、业主未按上述要求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予以公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