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颁布日期:2006
01 实施日期:2006
01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06 年 7 月 28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 00 六年八月一日 2006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