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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项目基本信息表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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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项目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的审查 名 称内 容承办处(科)室基本信息处室名称:省农业厅畜牧局产业处负责人:徐祖林 办公电话:0871-5749524主体、项目公告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 16 号)行 政 许 可 依 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收 费 依 据收 费 标 准法 定 办 理 时 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 10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依法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合格证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办 公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万华路 169 号省农业厅 14 楼许可公告网站地址www.ynagri.gov.cn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行政许可实施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或省畜牧局产业处领取或者从云南省电子政务网上下载填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并备齐相关材料,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2、受理审查。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移交省畜牧局产业处组织审查(包括按照《云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专家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3、作出决定。省畜牧局产业处完成审查后,由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复核送厅领导,作出是否核发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的决定。4、通知送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人需填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企业技术人员(包括质检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3、拟生产产品的标签样稿;4、拟生产产品若采用企业标准的,提交企业标准备案证书复印件;5、有关检验项目的委托代检协议书;6、安全、卫生、环保设施、措施情况说明;7、管理制度文本。许可相对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要求:厂房建筑符合生产设备安装要求、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和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生产设备种类、质量及安装符合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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