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两委换届中影响选举权正确行使原因的调查文章标题:关于村两委换届中影响选举权正确行使原因的调查在村“两委”换届中,只有正确行使选举权,才能选出群众满意、组织放心的村干部
为了解选民行使选举权状况、做好即将开展的村“两委”换届工作,我们先后选取5个乡镇,按照2:3:5的比例共召集了1530名机关干部、村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开展问卷调查,其中有542人认为选民“能认识到选举的重要意义,正确行使选举权”,占35
42;449人认为“能正确行使选举权但对选举的意义认识不到位”,占29
35;304人认为“对选举的意义认识不清,不负责任地盲目行使选举权”,占19
87;235人认为“对选举的意义认识不清,在不正当利益诱使下行使选举权”,占15
一、影响正确行使选举权的原因在问卷调查之后,我们共和126名与会人员进行了座谈,了解到以下原因影响正确行使选举权:一是大局观念不强,小农意识较浓
部分选民对待选举权出现两极分化现象:漠视权利的,认为“选谁”和“谁干”都一样,反正轮不到自己头上来,甚至认为自己手中的一票无关大局,有时为了蝇头小利草率投票;重视权利的,从个人狭隘利益出发,以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衡量竞选者
这两种情形的选民都缺乏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主观认识不到位成为影响正确行使选举权的根本原因
二是村干部岗位吸引力增强,个别人营私舞弊
税费改革后,村干部不再承担催缴征收任务,工作压力减小;工资由财政转移支付发放,岗位吸引力明显增强
个别人为了达到当选目的,钻部分选民主观认识不到位的空子,采取宴请、送现金、送财物等方式进行贿选,成为影响正确行使选举权的直接原因
三是惩戒力度不够,警示作用不强
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第1页共3页则,对不正确行使选举权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惩戒机关和惩戒措施
而村“两委”换届又不属于《刑法》中“破坏选举罪”的调整范围,别有用心者影响选民正确行使选举权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