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报告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十一五”规划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从今年起,中央财政、省、市政府将增加对参合农民的补助,由去年省、市财政补助9元增加到27元,现根据基线调查结果,结合我县实际,对《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宁政发[2006]18号)进行如下调整:一、资金筹集第三章第七条改为
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大病住院统筹使用
农民交纳的10元纳入家庭帐户,用于门诊报销,用完为止
第三章第八条改为
今年凡我县农村常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每人10元筹集,2006年7月31日前由乡镇政府一次性筹齐,上缴县财政局专用帐户,作为合作医疗专项使用基金,实行乡筹县管
参合率争取达到95%以上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对参合群众建立电子档案,逐村、逐户、逐人录入参合信息
二、滚动式筹资第三章第九条改为
从第三运转周期(2006年9月1日)起,群众看病就医的同时,交纳下年度的参合基金,由负责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签发下年度(2007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
以后的资金筹集不再由政府统一组织,纳入滚动式筹资轨道
今后,随着农民交费的逐年增加,执行不同的报销标准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转周期与上级要求和财政年度不符,从今年起进行调整
运转开始时间由每年的9月1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结束时间由每年的8月31日调整为每年的12月31日
三、报销比例第五章第十五条该为:1、为保证滚动筹资的正常运行,无论门诊与住院,群众就医先从家庭帐户中按100%比例报销,同时交纳下年度参合基金,第1页共2页并做好登记和签发《就医证》工作
2、定点中心卫生室,报销比例在20%
3、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1000元以内按30%报销,1001至3000元按40%(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