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与某交通运输管理所打非治违工作总结汇编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三条 本乡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办法
第四条 乡林业站是本乡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所、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 1 页 共 6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形成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乡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 35%
第七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第八条 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 5 公里内的区域;(二)江河两侧:从河岸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三)水库周围:小水库周围从林缘起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五)主要公路线两侧一定范围
第九条 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