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7 号〕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已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 9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节能,是指加强开发和使用能源的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的开发、经营、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节能遵循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方针,坚持宏观调控、市场引导、政策激励、技术推进和企业为主、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工业结构、用能结构,加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农业、商业等重点领域和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合理用能。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测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履行节能义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