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出國旅遊業務手冊第五章 第 1 節 領隊工作流程與手則 領隊(亦即所謂的 Escort、Tour Leader、Tour Manager、或 Tour Conductor)堪稱旅行團中的靈魂支柱,一個稱職的優良領隊不但可以其專業的領導讓旅遊活動更顯多彩多姿,使遊客如魚得水、處處無後顧之憂,為公司樹立良好的形象,在遇到突發狀況時,也能從容應對,甚而化危機為轉機,重要性可見一斑,因此領隊亦非人人可為,除了本身得具備一定的學經歷資格外,並須通過考試院負責主辦或委辦之資格考試才能取得合法領隊的資格。 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規定:「綜合、甲種旅行業經營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由上述可知「領隊」係指引導旅客出國觀光,且全程隨團服務之人員。一、領隊考試資格:報考領隊的資格與相關規定自 92 年 7 月 1 日起由考試院擬定中。二、領隊之區分 (一)依性質區分: (依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區分)1. 專任領隊:指經由任職旅行業向交通部觀光局指定委辦單位 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申領領隊執業證而執行領隊業務之旅行業職員。2. 特約領隊:指經由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向交通部觀光局申領領隊執業證,而臨時受僱於旅行業執行領隊業務之人員。(二)依帶團區域區分: 1. 出國觀光團體領隊。 2. 大陸地區旅行團體領隊。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在取得領隊證成為合格領隊後,領隊即受到民國 91 年配合「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而增訂之「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的規範,其主要內容包括:(一)領隊人員之考試自 92 年 7 月 1 日起改由考試院接辦。(二)具接待大陸人士之導遊人員(即華語導遊)可以不經大陸領隊考試即參加 訓練,取得正式領隊執業資格。(三)大陸地區領隊人員執行帶團工作,可以含括港、澳地區。(四)領隊人員分專任及特約領隊,專任者指受僱於業者,特約者指臨時受僱於 旅行業,目前(91 年)均規定向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辦領執業證。(五)領隊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向領隊協會擬發,若連續三年未執行領 隊工作時,會喪失執業資格,必需再接受訓練,始可恢復。(六)領隊人員執行旅行社交付之觀光旅遊行程時,非因臨時特殊事故,不得擅 自變更。(七)專任領隊為他旅行社之團體執業者,應由組團出國之業者徵得其任職之業 者同意。四、領隊工作內容及流程 領隊工作可大致分為出團前作業、旅途隨團服務及回國結團作業等三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