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1998 年 3 月 12 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 年 5 月 12 日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最具魅力的海滨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珠海市行政区为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的性质和功能】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遵循社会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生活环境;遵循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遵循保护、继承、发展的原则,体现海滨城市的自然、历史、人文特色。第五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市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第六条【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