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财政总预算制度的思考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XX]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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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XX年10月10日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
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
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第1页共10页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
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
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