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推动文明施工管理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参照浙建建[2005]41 号文《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及园林绿化行业的特征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园林标化工地)
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经与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协商,省园林标化工地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立“省园林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理事长(或授权人)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五条 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园林绿化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一) 当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 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 适当考虑地区平衡
第七条 创省园林标化工地是园林绿化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省园林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奖,对获得“省园林标化工地”的申报项目优先考虑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八条 评选范围:在浙江省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一) 绿化面积 4000 平方米(含 4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