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之外的机制——中国和俄罗斯金融市场的治理+许成钢 卡塔琳娜·皮斯托*A
导言本文探讨在新兴市场和转型经济中金融市场发展的制度条件
我们集中论述证券市场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发展,但我们的框架同样适用于有关信贷市场和银行制度的法律
鉴于金融市场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性(McKinnon,1973),为促进这些市场发展所作的努力已成为转型经济中经济政策的基石
然而并非所有国家在创建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市场方面都同样成功
即使那些以公认的治理金融市场的最佳做法为蓝本的国家,也是这样
本文对此现象提供了解释
我们首先设定前提,即:法律是内在不完备的,这意味着不可能制定出能准确无误地说明所有潜在损害行为的法律
因为法律不完备,法庭执法并不总能有效地阻吓违法
通过重新分配剩余立法权和执法权(LMLEP)而非试图徒劳无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执法的有效性可得以提高
在其他论文中,我们说明,当法律高度不完备且违法行为会导致重大损害时,将执法权分配给监管者而非法庭是最优的(Pistor and Xu,2002;Xu and Pistor,2002)
然而,类似的解决方案,在商法发展历史悠久的发达市场经济中运作极好,在转型经济中却可能不起作用
原因在于,转型经济面临着导致法庭和监管者执法均无效率的情况
对于在发达市场经济中尝试和检验过的典型的执法形式,我们指出使之受到削弱的两种关键情况:法+ 我们要感谢 Han Li, Daniel Magida 和 Katherine Wilhelm 出色的研究支持
*感谢 Milton Handler Faculty Research Fellow Fund 的资助
中信出版社吴敬琏主编《比较》第六辑律不完备的程度,可靠信息的缺失
转型经济已开始对法律体系进行大规模改革
然而新制定法的范畴和含义很难根据成文法本身加以辨别
由于语言、文化和制度差异,那些引自别国且有助